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98号
原告:蚌埠市国运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35464-1。
法定代表人:张玉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刘巧,该公司员工。
被告:史保要,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国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保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8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