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290-2号
申请执行人:吴桂生,男,城镇居民。被
申请执行人:李贵芳,女,城镇居民。被
申请执行人:付存生,男,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贵芳、付存生下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贵芳、付存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贵芳有******房产一处,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贵芳名下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温新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