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武行初字第16号原告毛子纯,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务农。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645418-5,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彭国周,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锋,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子纯不服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房屋拆迁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毛子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子纯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子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子纯负担。
审 判 长 张桃益
审 判 员 唐 亮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