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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715号

申请执行人吴爱军与被执行人临沭县店头镇沭东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爱军,临沭县店头镇沭东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军。被执行人临沭县店头镇沭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爱阳,该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沭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沭县店头镇沭东村村民委员会在临沭县店头镇经管站代管资金1662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玉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