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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梅万才诉被告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梅万才;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梅万才,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自强街8号。法定代表人汤先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之全,黑龙江运建集团法律顾问。

原告梅万才诉称,原告与王秀梅、刘龙、安泽江、邵桂荣、关丽华等6位老人是运建小区110棚改住户维权上访的代表。2012年1月12日,原告等人在维权搜集证据时被运建物业公司监控,还遭到了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殴打。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公司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依法不应受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万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梅万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舒展

人民陪审员  曾 新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