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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石民初字第40-3号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平、凌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平;凌桂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石民初字第40-3号

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

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职务:理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

被告:李平,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凌桂兰,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系被告李平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平、凌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平、凌桂兰的起诉申请,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