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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264-1号

王月高与和县历阳镇大荣村委会沟西自然村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月高,和县历阳镇大荣村委会沟西自然村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264-1号

申请执行人:王月高,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和县历阳镇大荣村委会沟西自然村村民组。代表人:邵定华,村民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和县历阳镇大荣村委会沟西自然村村民组所有的登记在张有和(身份证号码:××)名下的银行存款101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