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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814-1号

杨坤、杨学利与李文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坤;杨学利;李文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814-1号原告杨坤。原告杨学利。被告李文亮。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文亮驾驶的鲁XXXXXXX号变型拖拉机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文亮驾驶的鲁XXXXXXX号变型拖拉机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玉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