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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商终字第244号

乳山裕荣食品有限公司与乳山市下初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乳山裕荣食品有限公司,乳山市下初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商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乳山裕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希忠,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下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乳山市下初镇下初村。

法定代表人:张伟峰,镇长。

上诉人乳山裕荣食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冯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乳山裕荣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乳山裕荣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53元,减半收取2776.5元,由上诉人乳山裕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辛 科

代理

审判员 于 晶

代理

审判员 葛俊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 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