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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73号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73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菊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乔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