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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252号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张世堂、郜东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张世堂,郜东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责人徐彦光,现任主任。被执行人张世堂。被执行人郜东鱼。关于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世堂、郜东鱼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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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冀民执字第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占温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张 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