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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706-1号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家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706-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家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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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706-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家伦,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执行人物业费9045.59元及利息1672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13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880.5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9045.59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宽军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880.5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9045.59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 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