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706-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家伦,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执行人物业费9045.59元及利息1672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13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880.5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9045.59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宽军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880.5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9045.59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 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