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721号
原告:焦志林,男。
委托代理人:李晓森,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曲玉贵,男。
委托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志林诉被告曲玉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志林于2015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依法退回。
审判员 腾云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