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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841号

张卫芳与王永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卫芳,王永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841号

原告:张卫芳,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裴文举,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永芝,女,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义松,男,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芳与被告王永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芳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卫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为429.5元,由原告张卫芳负担。

审判员  谢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