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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110-1号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秀福、苏志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秀福,苏志斌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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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110-1号申��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4号。法定代表人王万礼,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秀福。被执行人苏志斌。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秀福、苏志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建霞

代理

审判员  李 柱

代理

审判员  张长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