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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571号

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571号

原告:陈某甲,女,汉族,1997年10月30日出生,住肥西县。

原告:陈某乙,男,汉族,2004年1月30日出生,住肥西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

被告:陈某丙,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陈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许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

审判员  曾凡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清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