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56号
申请执行人:吴娟萍,经商。
被执行人:吴峻松,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吴娟萍诉被执行人吴峻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2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77976元,未执行标的779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峻松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沈 昕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花晓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