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804号
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48450-1),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元,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洪祥,男,195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秀,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双安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