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
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
一、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31,687.50元、违约金30,000元,合计461,687.50元,此款由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180,000元,余款281,687.5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
二、上述应付款被告如未按期支付,原告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另需支付原告违约金110,000元;
三、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98.95元,由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在上海银行上海闵行支行账户一处,余额为人民币302.66元,本院已冻结该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015年6月1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焕挺
审判员 顾红兵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