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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诉保字第19号

彭毓潜与徐凤超、单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毓潜,徐凤超,单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诉保字第19号申请人彭毓潜。被申请人徐凤超。被申请人单颖。

申请人彭毓潜与被申请人徐凤超、单颖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3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凤超、单颖银行存款133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彭XX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金波里X号、案外人李X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喜逢台村南喜凤花园X号、案外人袁X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风采里X号房产的产权手续。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