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全民初字第603号

XX胜与刘康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胜,刘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603号原告XX胜,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8日,住四川省仁寿县,现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代理人骆其敏,四川振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康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代理人刘伟(系原告儿子),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8日,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胜与被告刘康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胜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96元,由原告XX胜承担。

审判员  牛燕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宝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