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603号原告XX胜,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8日,住四川省仁寿县,现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代理人骆其敏,四川振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康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代理人刘伟(系原告儿子),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8日,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胜与被告刘康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胜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96元,由原告XX胜承担。
审判员 牛燕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宝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