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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执字第0637-2号

安徽省亳州市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桂民、锁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亳州市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桂民,锁贞,王学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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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谯执字第063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二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桂民,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涡阳县。

被执行人:锁贞,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学成,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涡阳县陈大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2012)谯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桂民、锁贞、王学成的银行存款32000元。

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芳

审 判 员  颜景雷

代理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