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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183-1号

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孙安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孙安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安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安宏的银行存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5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帅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