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恢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郭华忠,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平川,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郭华忠与马平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广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