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701号原告夏某某,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如霞,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夏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