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889号原告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如金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仕明
人民陪审员 肖 磊
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