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993号
原告:代光辉,男,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胡金同、陈学亚,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城龙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郭艳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光辉诉被告蒙城龙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