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075-1号原告苏庆玲,男,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李俊峰,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李忠民,男,系肇事车辆吉C7Y4**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被告朱广山,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吉农民初字第2075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故解除对被告李忠民所有的吉C7Y4**号轻型普通货车、被告朱广山所有的吉01030**号大中型拖拉机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扣押被告李忠民所有的吉C7Y4**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解除对被告朱广山所有的吉01030**号大中型拖拉机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玉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