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中刑终字第2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传保。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传保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5)沪铁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传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幼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传保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王传保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建议准许上诉人王传保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传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传保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传保撤回上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5)沪铁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亭亭
代理
审判员 金立寅
代理
审判员 彭 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顾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