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360号原告龚志凤。委托代理人范缪根。原告范寅。委托代理人范缪根。被告张燕。委托代理人张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志凤、范寅与被告张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志凤、范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原告龚志凤、范寅已预缴),由原告龚志凤、范寅负担。
审 判 长 金 晶
代理
审判员 刘鲁宁
人民陪审员 曹 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真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