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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360号

龚志凤、范寅与张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龚志凤,范寅,张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360号原告龚志凤。委托代理人范缪根。原告范寅。委托代理人范缪根。被告张燕。委托代理人张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志凤、范寅与被告张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志凤、范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原告龚志凤、范寅已预缴),由原告龚志凤、范寅负担。

审 判 长  金 晶

代理

审判员  刘鲁宁

人民陪审员  曹 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真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