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郸执字第81号

金想红于李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想红,李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金想红,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响水滩乡金家村。被执行人李云,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城秋渠乡赵庄行政村李连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郸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3)郸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房金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