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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211号

宋开昌抢劫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开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211号罪犯宋开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2)闵刑初字第2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开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

被告人宋开昌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宋开昌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宋开昌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以沪司狱北(2015)减字第12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5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宋开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宋开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5)139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宋开昌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开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宋开昌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记功2次等奖励。罪犯宋开昌已全部缴纳了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宋开昌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宋开昌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劳动和学习情况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开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开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汪 清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秋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