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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636号

张晨栋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张晨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63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晨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晨栋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虹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晨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晨栋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晨栋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晨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晨栋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晨栋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检察机关意见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晨栋撤回上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玮

审判员 袁 婷

审判员 黄伯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