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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41号

丁佳莉诉唐子明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丁佳莉,唐子明,唐来扣,高兰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佳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子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来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兰珍。

上诉人丁佳莉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丁佳莉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佳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