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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106号

任良芬、王琴与黄梅县超展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良芬,王琴,黄梅县超展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06号

申请人:任良芬,女,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王琴,女,汉族,住安徽省。

被

申请人:黄梅县超展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任良芬、王琴因与被申请人黄梅县超展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黄梅县超展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鄂J×××××重型半挂牵引车-鄂J×××××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黄梅县超展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鄂J×××××重型半挂牵引车-鄂J×××××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庆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