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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470号

张永夫与李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0-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夫;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张永夫(张永福),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夫与被告李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夫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张永夫负担。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宋 倩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