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张永夫(张永福),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夫与被告李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夫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张永夫负担。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宋 倩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