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出生。被告陈某,男,197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系自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博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