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鄢加斌,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现租住于大理市。
被告:李海燕,女,1972年4月2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被告:李瑛,男,1945年8月15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加斌诉被告李海燕、李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了借款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加斌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马 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跃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