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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733号

鄢加斌与李海燕、李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鄢加斌;李海燕;李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鄢加斌,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现租住于大理市。

被告:李海燕,女,1972年4月2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被告:李瑛,男,1945年8月15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加斌诉被告李海燕、李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了借款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加斌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马 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跃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