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696号原告天津市德远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四号桥南津塘二线北侧100米法定代表人田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丽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巧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巧娥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洪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鲍树红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1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