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254号
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1幢负2-7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8097-6。
法定代表人:程洪。
委托代理人:胡俊,公司员工,女,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
被告:陈星先,女,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星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员刘云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