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19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负责人毛瑞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晓健,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旭峰,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剑宝,男,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游辉亮,男,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剑宝、游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斌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丽芳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