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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332号

原告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332号

原告:梁某,男,36岁。

被告:赵某,女,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伟民

人民陪审员  王东林

人民陪审员  杜占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文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