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26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269号申请执行人周敦虹,女,1981年4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许陈善,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周妙琴,女,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许春前,女,1992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许兵炎,男,1995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许彬辉,男,1997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原告周敦虹诉被告许陈善、周妙琴、许春前、许兵炎、许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告未自动履行,原告周敦虹遂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各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300,000元,各被告如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有权与五被告协商对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横港路XXX弄XXX号XXX层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的价款,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松江支行住房商业性贷款150万元抵押债权确定并优先受偿后的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被执行人许陈善、周妙琴、许春前、许兵炎、许彬辉另需承担执行费25,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至期各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股权、银行存款及缴纳社保等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许陈善、周妙琴、许春前、许兵炎、许彬辉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横港路XXX弄XXX号XXX层店铺一套,上述店铺在本院其他案件中正进行评估、拍卖之中,周期较长,本院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许陈善、许春前、许兵炎、许彬辉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横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因系其他法院查封在先,且在另案实地执行中查明系由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居住,故暂无法处理,本院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许陈善、周妙琴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新家园路XXX号1_2层店铺一套,但因设定了高额抵押权,申请执行人认为现在处分扣除优先债权后无余额可供执行,故亦不要求本院现在进行处分,此外,本院在本案中未查得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相应财产线索。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本院正对被执行人的店铺进行评估、拍卖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房产现亦无法处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调解协议到期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管忠辉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雅娟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管忠辉
审判员 陈长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