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44号原告于秀华,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孙彦文,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华诉被告孙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秀华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伟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