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三终字第00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凌保平,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秉宸,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秀兰,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秉宸,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四五,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东青,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世兰,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凌保平、周秀兰与被上诉人鲍四五、邵世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凌保平、周秀兰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凌保平、周秀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凌保平、周秀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凌保平、周秀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查慧凌
代理
审判员 盛丽娜
代理
审判员 戴卢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