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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行初字第31号

杨兰香诉于都利村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香,于都县利村乡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于行初字第31号原告杨兰香,女,1940年5月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袁西北,男,1954年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于都县利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海,男,乡长。

原告杨兰香诉被告于都县利村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律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对其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本案无需继续诉讼的必要。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兰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兰香负担。

审判员  卢红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