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于行初字第31号原告杨兰香,女,1940年5月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袁西北,男,1954年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于都县利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海,男,乡长。
原告杨兰香诉被告于都县利村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律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对其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本案无需继续诉讼的必要。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兰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兰香负担。
审判员 卢红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