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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477号

谭周五与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湘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周五,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湘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47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周五,男。

委托代理人:姜玲,湖南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葩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苏淦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剑,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利国,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湘波,男。再审申请人谭周五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湘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蝶

代理

审判员  曾群山

代理

审判员  匡小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颜小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