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47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周五,男。
委托代理人:姜玲,湖南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葩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苏淦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剑,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利国,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湘波,男。再审申请人谭周五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湘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蝶
代理
审判员 曾群山
代理
审判员 匡小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颜小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