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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46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郭朋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郭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

负责人:王建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郭朋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申请执行郭朋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158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