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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97号

唐仕房与樊华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仕房;樊华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197号 原告唐仕房,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县。 委托代理人唐晓端,龙南县经济贸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华封,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龙南县,现住龙南县。 原告唐仕房与被告樊华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

审判员李华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仕房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晓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华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春,被告在小地名会龙(龙腾)柯树下头垇水库口上开基建房,受被告邀请,原告负责建房的模板安装。模板师傅由原告邀请,并按点工付师傅工资,房屋一共做了三层,当年8月份完工,经验收结算,被告应付三万多元工资,当时付了一部分,还欠17000元。随后多次催取,被告在2013年付了2000元,还剩余15000元。原告恐发生其他变故,故在2014年9月8日中秋节当天,要求被告写下欠条一张——今欠到唐仕房为樊华封建房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为期半年内付清。欠款人:樊华封,2014年9月8日。时至今日已超过半年,原告电话催问,被告并无积极付款表示,后来电话都不接,到被告家里问他妻子,答复现在不在家里,也不愿告知去向。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工资计人民币15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15000元;2、常住人口信息、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被告樊华封在龙南县开基建房,由原告唐仕房负责模板安装。至同年8月份完工,已建成一栋三层房屋。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模板安装款人民币1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3年支付人民币2000元。2014年9月8日,经原告再三要求,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载明:“欠条今欠到唐仕房为樊华封建房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15000.00)为期半年内还清。欠款人:樊华封2014年9月8日”。半年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欠条和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唐仕房以自己的设备及劳力等为被告樊华封完成建房模板安装作业,且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的从属关系。因此,原告唐仕房与被告樊华封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樊华封尚欠原告唐仕房模板安装款人民币15000元,有《欠条》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模板安装款人民币1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樊华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辩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樊华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唐仕房模板安装款人民币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樊华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华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