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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从民初字第325号

大将军陶瓷店诉潘宏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将军陶瓷店,潘宏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大将军陶瓷店,地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北开发区大十字商贸城综合3号楼1楼。经营者陈三艳,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系大将军陶瓷店的个体经营者。被告潘宏南,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将军陶瓷店诉被告潘宏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将军陶瓷店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将军陶瓷店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将军陶瓷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大将军陶瓷店负担。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东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