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大将军陶瓷店,地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北开发区大十字商贸城综合3号楼1楼。经营者陈三艳,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系大将军陶瓷店的个体经营者。被告潘宏南,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将军陶瓷店诉被告潘宏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将军陶瓷店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将军陶瓷店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将军陶瓷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大将军陶瓷店负担。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东海 微信公众号“”